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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个人旅游签证担保金协议书

烟台旅行社 2014-7-8

韩国个人旅游签证担保金协议书

甲方:

乙方:烟台旅行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人办理韩国个人旅游签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所办理的韩国个人旅游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在韩国停留最长时间为30天(准确停留期限以韩国领使馆发给为准);

二、甲方自愿保证:

1.在境外遵守当地法律,并在本协议规定停留期限内按时回国;不得在境外延期或者改变签证;

2.回国后将护照原件交予乙方进行销签,以确认客人确实按时返回国内。

3.签证费与担保金六-八万 送签之前将签证费与担保金一起由甲方交到乙方(按时回国后护照原件销签,退押金)

三、如甲方在韩国停留时间超出协议规定停留期限,甲方愿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 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签证担保金每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归乙方所有,甲方放弃索要的权利;

2. 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对违约客人的调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客人所提供材料收取签证费及担保金,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况,乙方将在甲方销签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担保金;如甲方发生违约情况,甲方所付担保金直接归乙方所有。如果甲方所交纳担保金不足以支付签证费及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齐。

五、甲方支付乙方签证费500 元/人,拒签不退签证费。

六、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提供详实材料,即使材料齐全乙方也有权拒绝受理。

七、最终是否能取得签证由使馆决定,与乙方无关。

八、签证取得后,能否进入签证国家,取决于该国的海关及移民署等相关部门,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担保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如果客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返回国内,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放弃抗辩权利;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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